韩家墅村
《村规民约》

韩家墅村《村规民约》三字经
党中央,发号召,奔小康,是目标。
安民书,写得好,常学习,记得牢。
一项项,一条条,人人知,户户晓。
村干部,领导好,抓经济,不动摇。
思想硬,作风好,村内事,共商讨。
听民情,村代表,做决策,少不了。
好村民,觉悟高,做主人,守法条。
众捧柴,火焰高,力量大,山能摇。
讲道德,懂礼貌,济贫困,主公道。
遇矛盾,不吵闹,互谦让,少烦恼。
接待日,连心桥,心里话,往外掏。
土地法,要记牢,征占地,有法条。
讲道理,不胡闹,占地费,不多要。
翻盖房,先申报,批准后,再建造。
传美德,敬养老,抓启蒙,育幼苗。
婚丧事,简办好,讲节俭,无烦恼。
破迷信,重科教,树新风,恶习抛。
勤劳动,不偷盗,承包地,无荒草。
订合同,公证好,出问题,有法保。
不乱泼,不乱倒,环境优,心情好。
民约定,似律条,村民们,要记牢。
和谐曲,歌声高,促发展,金光道。
村安定,家和好,奔小康,乐陶陶!
韩家墅村《村规民约》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大精神,依法实行村民自治,进一步推进韩家墅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美丽村庄,使村民服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激发全体村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原则,特制定韩家墅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韩家墅村《村规民约》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二条 韩家墅村《村规民约》是促进韩家墅村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物质生活富裕、社会环境良好的规章制度,全体村民必须遵守。
第三条 韩家墅村《村规民约》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村与以德治村紧密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做为村民行为的准则,进行日常规范。
第二章 村民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村集体,支持村集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完成国家和村集体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学法知法、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和黑恶势力作斗争。
第六条 村民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义务,履行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遵守韩家墅村《村规民约》的义务。
第七条 自觉遵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各级机关和村党委、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正常办公秩序,不违法上访,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等。
第八条 村民积极参加健康向上的各项文体活动,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严禁侮辱、诽谤他人,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九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陈规旧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
第三章 村级组织建设
第十条 村级各组织自觉接受镇、村党组织的领导,接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接受并完成其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肩负着领导村民进行经济发展、村镇建设、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社会服务等工作。村委会下设综合办公室、财务室、工业办公室、农业办公室、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钢材市场管委会、木材市场管委会、循环物资市场管委会、德墅小贷公司、京宝工业区管委会、民政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治安保卫委员会、物业管理部、工程部,各部门齐心协力促进全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二条 为了增强村集体经济发展,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全村经济建设,包括农业建设、工业建设、服务业建设。韩家墅村一切资金、资产、资源、相关收益及政策性拨款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村党委领导下由村委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大会的职责是负责监督村委会各项工作的实施包括:审核村中的重大支出;对村中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审批;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对村里重大事项运用“六步决策法”和“四议俩公开”进行决策等。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全体村民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章 干部
第十四条 村党委、村委会是带领全体村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乡村振兴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肩负着全体村民致富的重任。
第十五条 干部要遵循的守则:
1、要勤政廉洁严于律己,不营私舞弊,不贪污腐化。
2、加强工作责任心,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齐心协力相互配合。
3、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公正意识、公仆意识,热心服务村民,严格遵守村委会干部、员工工作纪律即“七不准一必须”。
4、德才兼备,遵纪守法,有较高思想素质和高超的领导才能,必须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光明磊落,加强团结。
5、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反映民意,解决群众困难。
6、加强学习,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努力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村民对党员、干部、村民代表、村委会员工有监督的权利,发现有违纪违规的情况,可及时实名向村委会举报,举报电话26952341,一经查实,村委会将对违纪违规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同时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农业
第十六条 全村土地所有权均归村集体所有,有承包土地的村民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水、电费 (人均七分地以内的按每亩20元,超出人均七分地部分按每亩100元收取),违者在其家庭的福利待遇中扣除。
第十七条 村民承包的集体土地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严禁私自买卖、转让和流转;不得在承包的土地上私搭乱盖,不得开挖鱼池、私自取土、埋坟等;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违者村集体将无偿收回土地及经营权,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节 企业
第十八条 村域内从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所从事行业的特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标准执行,不得违法生产。要搞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杜绝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杜绝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而私自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法定代表人要每年与村相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书,严格履行管理职能,杜绝安全隐患和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村中一切经济活动由村集体统一负责。在村域内从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实际租赁面积和相关收费标准统一签订租赁合同并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实行保护性封存。同时各企业要依法在属地纳税,不得偷税漏税。
第六章 福利待遇及分红
第二十条 以下福利待遇及分红只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时享受福利待遇的经济组织成员按照韩家墅村《村规民约》相关规定及标准享受。
第二十一条 福利待遇包括成员养老补助、无生产资料生活补助、助学补助、医疗保险及二次报销补助、丧葬补助、未达人均七分地购粮补助、计生补助等。
第二十二条 户口迁出本村(经村委会审批因孩子上小学临时迁出后迁回的除外但户口迁出期间不享受村中福利待遇)、病故、外嫁(含未领证生育)、非韩家墅村原村民(非原村民指因婚姻或其他关系将户口迁入本村)若与本村村民离婚的即取消一切福利待遇。夫妻双方结婚满20周年(以结婚证为准)离婚的可继续享受福利待遇,若该女性再婚外嫁则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福利待遇的发放时间、标准、项目、人员范围及分红等相关事宜由韩家墅村村民代表大会及韩家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定。
第二十四条 停发、恢复、终止享受福利待遇需经村民代表大会及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原停发福利待遇的成员按原标准继续执行),其中因入狱服刑、计生违规而停发福利待遇的成员无需走程序即有即停。
第二十五条 自2021年1月开始凡无生产资料的成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每人每月享受养老补助2100元。
村集体为保障经济组织成员长远生计和切身利益,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表决,决定为符合条件的且享受福利待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启动缴纳被征地养老保险。由于预缴参保名额有限,该保险收益与村发养老补助挂钩,为养老补助的一部分,保险收益低于养老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村集体给予补齐。因成员缴纳保险的费用都由村集体支付并存入个人账户,故被保险人去世后村集体为其缴纳费用的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全部由村集体收回,保险启动前村集体与被保险人及其指定家属签订集体收回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协议书,被保险人及家属必须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凡成员家庭未能达到人均七分地的,所差地亩数,按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以家庭为单位给予购粮补助。
第二十七条 凡没有生产资料的成员,男年满20周岁至60周岁前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助,女年满20周岁至55周岁前享受每人每月8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八条自2022年1月开始,成员年满一周岁至高中、技校阶段,享受每人每年3200元的助学补助金,复读生不重复享受(小学至高中阶段需开具在学证明)。义务教育阶段获得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干部荣誉的成员,每次奖励300元,获得区级优秀学生、优秀干部荣誉的成员,每次奖励200元。
第二十九条 凡考入正规全日制大学专科的成员,给予一次性6000元的奖励,考入正规全日制大学本科的成员,给予一次性8000元的奖励。凡考入3+2或5年一贯制的成员待毕业后参照入学当年大专补助标准。非全日制学习形式不给予考学奖励。
第三十条嫁入女性及入赘男性若与本村村民离婚,如有子女离婚时判归女方或入赘男方抚养的(凭法院判决书),同时取消该子女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为再婚后离婚(不受时间限制),取消嫁入女性或入赘男性及婚前带来子女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为享受福利待遇的成员统一上缴城乡医疗保险金。成员按照城乡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合作社按可报销金额的90%给予补齐,只限住院患者及门诊特殊病患者享受我村二次报销政策,门诊就医及生育的不享受我村二次报销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享受低保、优抚、特困、残疾等人群在不扣除医疗补助的情况下,报销后不得超出实际发生金额)。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二次报销的停发该成员一年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申请办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村民,应按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的要求向村民政部门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村民政部门严格履行好相关程序给予登记并上报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 成员在部队服役的需到村退役军人服务站登记,服役期间可按村中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红、白事均要从简,不准铺张浪费。村红、白理事会对村民办理红、白事进行监督。
1、喜事不准提前预请、事后酬客,只允许办事及前一天摆桌宴客。
2、丧事简办不破大孝(破孝不得超出直系近亲属范围)、不请道乐、不在村域内二次土葬、不大吃大喝、不事后酬客等(事上每餐不得超过四个菜,出殡当日酒席单桌不得超过700元),村集体一次性发放6000元丧事补助。违者或弄虚作假者扣除事主家庭一年福利待遇同时取消丧葬补助。(允许佩戴白花)
第三十六条 因违法犯罪服刑的成员,服刑期间不享受福利待遇,可享受购粮补助。
第三十七条 村民有义务协助、配合村委会工作人员收取外来人口水费、卫生清理费、机动车停车占地费等村委会决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对于无理阻挠影响收费工作的村民,停发其家庭成员一年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凡嫁入我村享受村集体成员福利待遇但长期不在村中居住的离婚、丧偶妇女,福利待遇以现金方式按月发放,本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亲自领取,逾期不再补发。
第三十九条 凡2007年1月1日后,本村外嫁女性,停发一切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村独女初婚的女性成员登记结婚后可继续享受各项福利待遇。2019年1月1日前经村委会批准办理赡养公证或残疾女性符合优抚标准已办理相关手续的如离婚,取消男方及归男方抚养子女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本村女性与外村男性结婚,本人户口不迁走的,2007年1月1日前按国家户口政策必须随母亲的,其子女可享受成员福利待遇。
第四十二条 离婚的村民,办理完离婚手续后要携带离婚证及时到财务室进行登记。逾期不报,给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在该成员或其家属福利待遇中扣除。
第四十三条 凡不享受福利待遇的村民因违反《村规民约》相关规定被处理而不履行的,在其家庭成员的福利待遇中扣除。
第四十四条 凡因违反《村规民约》相关规定需停发福利待遇而暂不能执行的,自享受、恢复福利待遇之日起按所违反相应条款规定开始执行。
第四十五条 凡因违反《村规民约》相关规定被停发福利待遇的成员,恢复福利待遇后,停发期间的待遇不再补发。
以上所涉及的成员福利待遇标准,今后根据村集体发展状况适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服从镇、村计划生育部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村育龄妇女必须每季度参加村里组织的健康体检活动,必须停止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妊娠,主动配合镇、村计划生育部门工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八条 奖励制度:
1、2015年12月31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享受成员福利待遇的夫妻,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村集体每月发放独生子女的父和母(原农业户口)共10元独生子女费。
2、按照《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为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且享受福利待遇的成员年满60周岁村集体奖励每人每月200元计生补助。
第四十九条 对计划外超生家庭处罚措施:
1、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夫妻停止享受本村的一切福利待遇,终止妊娠后恢复享受福利待遇。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生的夫妻双方及子女,村集体停发超生夫妻及超生子女10年福利待遇(超生多胎的按每胎10年顺延累加)。超生夫妻及超生子女可享受购粮补助。自2015年1月1日开始,超生家庭计划内生育子女开始享受福利待遇。
3、本人隐瞒超生、不符合国家规定领养行为,已经领取了村集体给予的福利待遇,经举报、调查核实后,终身停止享受本村的一切福利待遇。
4、村委会工作人员和在镇、村企业(包括租赁企业)工作人员发生计划外超生的,予以辞退。
5、自2014年1月起,对于未婚先孕的成员,自孩子出生登记户口之日起停发其夫妻双方及子女半年福利待遇。自2015年1月1日起凡私婚私育(非婚生子)的成员,停发其夫妻双方及子女二年福利待遇。
第八章 村内户口管理
村民户口的迁入、迁出关系到每位村民的切身利益,为规范户口管理,特制定韩家墅村户口管理规定。天津市于2017年启动户籍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统称为家庭户。凡户口迁入我村均落家庭户,为了便于服务,仍需要区分户改前户口性质。
第五十条 凡户口迁出我村,村委会不再接收其户口。我村村民在外上学毕业后,要求把户口由学校集体户口迁回本村的,只限毕业后一年内迁入,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放弃,村委会不予办理接收户口手续。中途退学的必须出具学校退学证明,按公安机关规定接收户口。
第五十一条 凡户口未经村委会审批同意,迁入、落入我村的不享受我村任何待遇。
第五十二条 户口初始登记为我村的男性村民与非本村女性结婚,村委会可以开具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迁入人需提供户改前户口性质证明)。
第五十三条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村不再给予独女初婚办理赡养公证招婿手续,不再接收招婿及其子女户口。
我村非独生子女家庭原农业户口初婚女性村民,因以下残疾1、视力残疾二级以上(含二级)2、肢体残疾二级以上(含二级)3、智力残疾三级以上(含三级)4、精神残疾三级以上(含三级)5、多重残疾两项或两项以上均为四级以上(含四级)6、聋哑残疾(含二级)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与非本村男性结婚的,婚后该女性可享受我村成员福利待遇,我村不接收其配偶、子女及配偶婚前子女的户口。
第五十四条 户口初始登记为我村的男性村民和非本村女性结婚,女方为再婚带子女,其出具法院最初判决给女方的证明后(改判不予接收),可以办理户口接收手续,但超过18周岁以上的不予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村外嫁的女性村民,户口未迁走,村委会一律不接收其配偶及子女户口。
第五十六条 新出生儿童,凭孩子出生证经本村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村男性村民离婚,前妻户口未迁出,再婚妻子户口迁入不给予办理任何手续,前妻户口迁出本村后,方可办理相关接收手续。未经村委会审批私自将再婚妻子户口迁入本村,停发男性村民一切福利待遇。
第五十八条 全体村民户口的迁出、迁入必须由村委会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九章 村镇建设管理
第一节 乡村公路
第五十九条 村内公路严禁各种车辆超载、超速行驶。有机动车辆的外来暂住人口按每车每年200元标准向村委会缴纳机动车停车占地费。
第六十条 村内严禁堆放柴草杂物及各种建筑材料,违者停发当事人半年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条 村民因施工需动土破路,必须报村民政办批准方可施工,施工后由当事人在民政办监督下按原貌进行恢复,违者按每平方米2000至5000元标准交纳路面赔偿费。
第二节 宅基地
第六十二条 村民现有的宅基地严禁私自买卖、转让,否则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六十三条 严格遵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严禁私搭乱盖。凡未经村委会审批的建筑,一律视为违章建筑,村民必须自行拆除,否则村委会有权对违章建筑强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同时取消违章家庭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六十四条 村民需翻建、新建房屋的,在施工前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批,由村民政办进行确认后,按照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扩占、超高,不能影响邻居采光。未按要求施工的,村委会有权停工,限期改正,拒不停工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措施予以拆除。同时停发该建房户的福利待遇。严禁新建或翻建二层及以上建筑。
第六十五条 建房实行押金制度,押金为每平方米50元,房屋完工,需及时清理堆放在周围的建筑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村民政办原额退回押金。否则,村民政办作为清理费不予退回。
第六十六条 村内进行旧村改造时,上级制定的还迁或补偿政策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村民必须执行村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拆迁和还迁的规定。
第三节 环境卫生
第六十七条 村委会积极完善保洁机制,加强对创文、创卫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农村全域清洁化工作部署。建立专职的清扫保洁队伍,配备保洁工具,专门负责村内主要道路、公共场所的垃圾清运、保洁工作,网格长负责对每户门前环境卫生的检查、督促。卫生专职人员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卫生清洁工作,保洁责任区每天清扫,实现垃圾保洁“户集村收镇运”管理,垃圾清扫实行“三定一集中一随时”,即定时清扫、定点存放、定时拉运、集中处理,随时整改。
第六十八条 村民应自觉维护卫生环境,树立保护卫生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各家门前要保持清洁,及时清扫垃圾和卫生死角,清除废弃堆积物。村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桶内或指定位置,不准乱泼乱倒,不准随意在路中间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违者责令清除。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内公厕的卫生,保护公厕设施。严禁向公厕内倒垃圾,保持卫生整洁,不得随意大小便,要确保无粪堆粪坑、无散养牲畜家禽、无私搭乱建、无乱堆乱放。
第六十九条 村民自觉维护村内公园文体设施、护栏和其它公共设施,损坏者按照造价3倍的标准予以经济赔偿。
第七十条 村民要爱护公共花草树木,严禁随意毁坏、砍伐、偷盗,违者按栽种十倍的价值予以赔偿。村民自栽的树木砍伐前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一条 村民及门脸房商户要遵守门前三包的规定,保证周边卫生环境,垃圾做到日清日洁,自觉将垃圾倒入垃圾桶或指定地点。严禁在村内建筑物、电线杆张贴非法小广告和宣传画,违者一经发现交纳500-1000元的村容卫生清理费,对于抓住乱贴乱画行为人的村民给予每次100元奖励。
第七十二条 村中实行河长制管理,驻村各单位、村民和暂住人口严禁向任何地方排放超标废水或倾倒垃圾,不得堆放有化学成分的废料、包装物品,更不准在村内洗刷化学药物包装袋等。一经发现交纳5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治理费。本村村级河长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兼任;村级河长的主要职责为落实上级河(湖)长办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做好防洪排涝工作,牵头推进本村河湖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湖生态修复、河湖周边综合执法等河湖管理保护利用工作,督导村级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河湖管护目标为河道范围内无污水直排,水域无阻水障碍,堤岸无损坏,河底无淤积,水面堤岸无垃圾,绿化无破损,沿岸无违建;全体村民应积极配合村级河长落实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人人参与水环境保护,充分发挥主人翁作用,全体村民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禁止在河道水域及周边倾倒、堆放、掩埋、丢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畜禽粪便及排放生产、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禁止未经允许侵占河道;禁止在河道水域内实施电、毒、炸鱼等破坏水生态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村民对违反上述环境卫生规定的人可实名举报,经村委会查实处理后,村委会将给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第十章 公共设施
第一节 电力资源使用
第七十四条 村中电力设施未经批准不准私自接用,村民用电必须向电力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乱接乱改视为偷电行为。偷电窃电行为人需缴纳用电量10倍的赔偿金,情节严重的交电力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十五条 路灯、电网设施、闭路电视等公共设施属于村集体财产,不准随意损坏,如损坏者交纳该设施原价值10倍的赔偿金。
第七十六条 私营企业和村民用电必须安装电表,按时交费,违者除补交所欠电费外,还将停止供电。
第七十七条 村民用电必须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专业人员施工。未经批准乱接、乱改电网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节 水资源使用
第七十八条 严格执行村内用水管理制度,提倡节约用水,一经发现浪费水资源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交纳500元以上的水、电赔偿金。
第七十九条 村民用水必须安装水表,水表损坏应及时申报更换,如不及时申报,按偷水处理。严禁各种偷接自来水管道的行为,违者交纳1000元至2000元的水、电补偿金。村民各户及租房户必须按时交纳水费、电费、卫生费、机动车停车占地费,否则从房主户内的福利待遇中扣除。
第八十条 严禁村内使用自来水从事企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私自偷接水源的,当事者交纳500元以上水、电补偿金。从事商业、洗浴、服务行业的用水户一律由村委会安装水表,按规定标准进行交费。
第八十一条 村中各户、各企业严禁私采地下水源,违者以盗窃水资源处理,没收其使用工具,并交纳1000至5000元的水、电补偿金。
第三节 土地资源使用和征用
第八十二条 村域内土地是村集体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村委会批准无权对土地进行乱挖、取土,无权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违者按每立方米500元的标准征收资产赔偿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土地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十三条国家集体征用土地,依据合同约定,按照《韩家墅村征地补偿办法》规定给予被征地户合理补偿,超出补偿办法范围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节 三产地收费
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出现了三产地,鉴于不是每个村民都拥有,为了均衡村民的利益,实行三产地收费政策,特对三产地收费标准做如下规定:
第八十四条 原村三产办公室发放给村民用于养殖的土地,双方签订协议的,每年每亩按5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使用费。如果不再从事养殖,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的,每年每亩按20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使用费。由于历史原因超出协议使用范围,多占用的土地每年每亩按30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使用费。
第八十五条 对没有任何手续,未经村委会批准进行私搭乱盖,不是在耕地建房的,每年每亩按30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使用费。在使用期内,区镇政府责令拆除违章建筑的村民,应无条件拆除。
第八十六条 对经村委会批准为三产用地且双方有协议的土地,改变使用性质,改建成住宅,其住宅面积按每年每亩5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使用费,进行出租或商业活动的面积,每年每亩按30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使用费。
第八十七条三产使用地及在村集体出租土地建有建筑的单位和个人遇有国家、集体征地,需要拆除地上建筑物的,一律不给予经济补偿,无条件拆除。
第八十八条 对于拒不交纳土地使用费的村民,村相关部门有权按照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给予停水、断电、清除住房人员、拆除建筑物、停发该村民家庭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一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八十九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协管员联防队等群防群治组织,负责本村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第九十条 村民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治安环境,积极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负案在逃的刑事犯罪分子,同一切违法行为和黑恶势力做斗争。
第九十一条 村民住宅不可侵犯,未经村民允许任何人不得私闯民宅,司法机关人员持有证件和司法机关签发文件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村民要协助司法机关对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的收缴工作,不准私自制造、运输、储藏、贩卖以上物品,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包庇、纵容的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严禁进行以赢利为目的的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场所、条件;严禁经营传播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对违反以上行为的村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国家法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村民要远离毒品,不准贩卖、转运、储藏、吸食毒品,禁止给吸毒贩毒者提供场所和方便条件。
第九十五条 严禁成立传销团伙和邪教组织,严禁为其提供活动场所和散发其宣传品,如有发现责令解散,对首要分子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六条 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全村的公共场所严禁非法集会、游行,严禁张贴相关宣传物品。
第九十七条 加强对犯罪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和劣迹人员的管理帮教和矫正工作,村民要配合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九十八条 加大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凡居住在本村的流动人口要及时主动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并由房东到治保会进行登记,按村里规定每人每月交纳卫生管理费20元,流动人口在本村内居住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生产、储藏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的行业。违者取消在我村的居住资格。村委会工作人员在收取卫生管理费时房主应积极配合,拒不缴纳或不配合的,村委会从房东福利待遇中扣除。
第九十九条 村民对村集体工作有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村民代表反映,也可直接到村委会找主管领导反映,主管领导必须认真接待,进行解释给予答复,不能及时答复的要给予答复时间。对违反《信访条例》继续无理上访、涉诉访、缠访、无中生有、诋毁诽谤、造谣生事、破坏集体声誉给集体带来负面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停发其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福利待遇。在停发福利待遇后如继续出现上述情况停发其本人及家庭成员五年的福利待遇,累犯累停上不封顶。
第十二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百条 村民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参加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一百零一条 村民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鼓励教育子女勤奋学习,严禁子女中途辍学,父母要严格教育子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一百零二条 村民要发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精神,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积极参加公益性活动,扶危助困,帮助残疾人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
第一百零三条 发扬中华美德乐于助人,积极参加村、镇组织的向灾区人民募捐活动,向灾区人民献上一片真情。
第一百零四条 村民之间提倡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邻里关系。
第一百零五条 村内适龄青年有报名参军保卫祖国、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健康,严禁出现虐待老人行为发生。父母(继父母)必须履行未成年人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养育义务,严禁虐待子女。对不尽赡养义务和虐待子女的村民,在批评教育无效的基础上,停发村内一切福利待遇。
第一百零七条 村民要遵守移风易俗的要求,提倡婚丧嫁娶简办,提倡厚养薄葬,反对大操大办、丧事严禁敲打、吹拉弹唱、出大殡、破大孝等行为。对不执行此规定的村民停发丧主全家一年的福利待遇。
第一百零八条村民要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公平竞争,不抬高物价,不强买乱卖,不欺行霸市,不准占道经营影响交通。
第一百零九条 严禁在村域内私开无营业执照小诊所,一经发现除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清除外,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追责,并停发出租户一年福利待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村民代表大会可根据本《村规民约》制定相配套的单项细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村规民约》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适时调整完善,未尽事宜,村民代表大会可临时进行民主表决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村规民约》内容于2019年12月由韩家墅村第十届村民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户代表大会签字表决同意后准予实施,未修订内容按原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村集体具有最终解释权。村委会监督举报电话:2695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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